輕型木結構的結構設計
輕型木結構設計應按《木結構設計規范》 GB50005的規定執行。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表達式中,結構重要性系數o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1 安全等級為一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及以上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1.1;對安全等級為一級且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及以上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1.2;
2 安全等級為二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1.0;
3 安全等級為三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0.9,對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0.95;
4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的結構重要性系數不應小于1.0;
5 抗震設計中不考慮結構重要性系數。
抗震設計的極限狀態表達式中,結構構件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RE可按表5.1.3取用。
表5.1.3 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
構件名稱 | 系數 |
梁、柱 | 0.8 |
各類構件(偏拉、受剪) | 0.85 |
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具有明確的計算簡圖和合理的地震作用傳遞途徑;
2 應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破環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抗震能力或對重力荷載的承載能力;
3 應具備必要的抗震承載力,良好的變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對可能出現的薄弱部位,應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輕型木結構的平面布置宜規則,質量和剛度變化宜均勻。所有構件之間應有可靠的連接和必要的錨固、支撐,保證結構的承載力、剛度和良好的整體性。
考慮進口板材規格因素,構件間距為406mm、490mm及610mm的尺寸可分別與本導則中相應的間距400mm、500mm及600mm等尺寸等同使用。
輕型木結構建筑的構件及連接應根據樹種、材質等級、荷載、連接型式及相關尺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的計算方法進行設計。
木結構的連接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受力明確、傳力簡潔;
2 在同一連接計算中,不得考慮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剛度連接的共同作用,不得同時采用直接傳力或間接傳力兩種傳力方式;
3 木構件節點的破壞,不應先于被其連接的木構件;
4 被連接的木構件上不應出現橫紋受拉或受彎的狀況;
5 木結構構件和連接件的排列宜設計成對對稱連接,連接的設計和制造應保證每個連接件能承擔按比例分配的應力。
源態生木屋
十年防腐木屋制造專家